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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父亲和继母打算离婚,其他无异议。但我父亲名下有一台小轿车,继母想要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此辆小轿车是我爷爷全款为我父亲购买的。我查了一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我又查到小轿车属于动产,好像不适用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另外《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三条如果我爷爷和我父亲签署了一份赠予合同是否能够说明其中的赠予关系,签署以后需不需要去公证处公证?我们下个月就要上庭了,我作为我爸的辩护人压力很大,律师费又太贵。这辆小车是我们家唯一的生活来源。继母太坏。哎。。。。。。我应该从什么角度和法官说呢?现在是继母起诉我父亲。请各位律师行行好,教教我吧。拜托了

刑事辩护 2015-07-24 2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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