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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案件,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人)于2008年9月23日提出上诉,由于法庭多次将上诉状发给另一被上诉人,至今未收到被上诉人的回执,法庭以此为由迟迟未将案卷材料上交到济南中院,请问我应该如何办理?

其他 2018-02-23 13:0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民事上诉需要身份证、户口本、上诉状等材料。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一、在十五日内上诉,则一审判决未生效,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执行判决的相关内容。 二、对于上诉期的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如果上诉的被告与其他被告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其他被告和原告都是被上诉人。
    如果被告与其他被告有利害关系,原告是被上诉人,而其他被告可按一审诉讼地位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 与法院联系,尽快送达。
  • 与法院联系,看能否直接送达。如果实在不行,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 你好!可积极法院立案庭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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