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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于2004年4月和A公司签定了一分一年的劳动合同,报酬分工资和年终奖金两部分,合同到期后没有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但我仍然从A公司拿工资到2006年11月14日,并获得了2006年度的年终奖金. 二:在2006年8月12日我代表A公司和香港B公司签定了一分外销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必须在2006年11月26日前可以分三批交付.10%预付款.香港B公司并于2007年2月2日志愿支付了高于10%预付款.此后由于货物价格暴涨A公司仅于2007年2月6日和2007年2月23日分别发了两次货,拒绝发余下的货物,(理由:是没有收到前两批的货款)注: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T/T 10%预付款" 本人于2006年3月30日和朋友创立了外贸销售公司C公司(注:A公司为工厂,B公司为香港外贸公司),C公司与A.B公司均有业务往来. 三:然而B公司也以A公司严重违约要求赔偿损失.并一直拖欠货款至今. 四:自我离开公司一直以来A公司多次联系我要求我追回此货款,但我均转告他们B公司的意思(必须先赔偿,然后可以全款支付).但A公司2008年9月以职务侵占罪控告本本人,并且公安机关已离案.

刑事辩护 2008-11-27 1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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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你所说,你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实施侵占行为,不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委托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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