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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特困集体企业职工,98年单位领导要求他写一个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代缴的申请,否则单位就要开除他。无奈我父亲就写了一个“因厂里困难,我自愿缴纳社保费用。要求厂里安排工作。”这样的申请。我父亲从98开始向厂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企业却并没有安排他工作,也未给他发放生活费。08年我们就向广元市劳动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仲裁院以我父亲自愿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是真实意愿的表达,从98年自己向厂里缴纳所有保险费用起便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驳回了我父亲的仲裁申请。我们又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二审都以我父亲的申请为真实意愿的表达,以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驳回了我父亲的诉讼请求。我想问一下,他这份自愿缴纳所有社保费用的申请真的合法吗?它不是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和100条码?就算是以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来判,这也是我父亲单方面在履行责任义务的合同、协议!法院将我父亲要求安排工作理解为等待安排工作,认为我父亲没有劳动,没有获得报酬,所有我父亲承担所有的社会保险费由并无不妥!法院这样的认为对吗?

其他 2010-10-19 16: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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