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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公司领导让我承包公司的花卉基地,提出了我无法接受的苛刻条件,我没有同意。领导逼我吃劳保、停薪留职。 当时孩子小,媳妇有病需要治疗,吃劳保肯定不行。无奈之下,我跟公司签订94-97三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公司没有给我一分钱的帮助。却让我交纳当时我的基本工资,并写在协议里,还有很多苛刻的条件,我没有办法只能接受。这个是不是违反了,劳动部停薪留职交纳20%以上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 我想停薪留职,不应该是交薪留职? 我交纳3年基本工资后,回去上班他们不好安排,让我写了没有期限的请假条,领导批了。后来又让我写了一个继续按照停薪留职协议的规定办的字据。后来一段时间,我没有经济来源,无法按时交纳我每月的基本工资。

其他 2010-10-19 2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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