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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作十五年,签无固定合同(工作地址深圳,岗位是员工,有附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否则按旷工处理),13年底公司被一企业收购,接收原公司所有员工,公司主体不变,法人代表变更。目前工作岗位是商品运作(部门共9人,商品运作3人),工作地址在深圳罗湖区。前二天公司口头通知要调我们3人每月轮流整个月到深圳龙华新区大浪仓库(羊台山旁边)打卡上班,如果能适应以后将长期在仓库上班,原工作岗位及待遇不变。由于地方偏辟交通不便及需要照顾孩子的原因,和公司提出不想去,公司强硬表态必须去,否则在公司上班打卡无效并以旷工处理。因为二个地点的所有日常工作及业务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换了地点而已,所以请问:如果我们不服从公司安排继续在公司上班是否有效?公司能否以旷工处理我们?公司能否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聘我们?如果被解聘能否获得赔偿?得到的是什么赔偿?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了!谢谢!

其他 2015-10-09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可以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公司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调整工作岗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里的工作地点的变更
  • 公司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调整工作岗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里的工作地点的变更,不服从公司安排可能会被视为旷工,公司可以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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