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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我公司出售机动车与A君钱款结清并出具发票,期间A未对此机动车进行挂牌。10年B君以代理人身份持A君所有原始发票及A君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的“发票名称变更证明”到本单位进行发票名称变更,要求将原发票变更为C君,称A和C均在外地无法到现场办理且此车必须于当天变更发票且办理挂牌,在A与C未在现场情况下,我方咨询税务后,将原发票所有联次收回后做冲红处理并将发票名称变更为C君,为了稳妥起见将发票联押在我处待手续办理完毕再交予其手中。 后B君来过电话问发票时间可否提前开具,挂牌中心以时间过长不予受理,我方发票为税控发票时间为自动设置无法配合。数日后,C君来电称我方与其提供发票无法挂牌,准备诉讼我方,并称B君已不知去向,经我方到挂牌中心确认,此车型于年初已经取消,挂牌中心无此信息故手续无法受理。 现C君以在我店所购车辆无法挂牌为由提请诉讼,索要车辆赔款及经济赔偿,实际我方未予C君发生任何钱款交易且未提供收款证明。 现咨询各位律师,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结果会怎样?!

诉讼 2010-10-21 06: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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