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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二十八号,将房屋出租给乙方,签订出租协议,标明应提前一周交纳房费,按季度缴纳。如今七月二十一号,我给乙方打电话,说在外地,然后一而再的往后拖,七月二十七号开始,就不在接听我的电话,是否是恶意拖欠房费?是否需要起诉乙方?

其他 2015-07-29 15: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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