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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原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但公司未与我续签合同,也未辞退我,一直工作到2015年7月27日,公司临时通知私下与员工协调解除劳动合同,大部分员工都合部分赔偿金走了,到2015年28日公司公告宣布于一个月后停产,宣布公告日期为2015年7月27日,我没有同意协调,我的平均工资是4300,工作4年零3个月,公司与我协调的赔偿金含7月份工资一共19000,找劳动局也没太大作用,请问我该如何维权,需准备哪些资料,公司正常应该赔偿我哪些金额。谢谢您!

其他 2015-08-01 14: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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