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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A用人单位:B,劳务派遣本人在A公司工作入职日期2009.6-2010.7负责终端销售,2010.8-至今负责管理终端销售\人员,但一直是和B签的合同。7月23号公司人事和部门领导在办公室约谈约谈内容:8月1号起公司取消我现工作的职位,8月1号起不在安排工作,补偿2个月底薪。本人要求按劳动法规定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补偿N+1的标准,并且年假和婚假要求休或择算成工资补偿,但人事说不谈假期问题,只谈是否接受2个月底薪补偿问题,本人最终回复不接受。7月28号人事电话再次沟通补偿问题,提出最低的期望质,本人坚持要求按劳动法规定N+1乘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人事还询问按2010.8入职的日期来补偿并且是乘以底薪是否可以。本人不同意。7月31号本人电话人事最终结如何,补偿要求还是没谈成。告知工作安排请咨询部门领导。7月31号人事通完电话后给直接上司打电话,安排明天8月1号不用上班,不安排工作。7月31号和人事、上司通完电话后打电话给签合同公司B反馈了事实,询问是否收到A公司的通知,告知没收到通知。请问大家我应该怎么办,今天1号开始不安排工作了,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补偿N+1和相关年假、婚假要择算成工资补偿吗?谢谢!

其他 2019-04-08 00:1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建议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关系续存但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的,而且没有正常为员工发放工资的,员工可以整理证据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认定已经裁决,不再受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不但应当继续办理社保,还应当支付一定的工资,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   合同期内,公司不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违反劳动法。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相关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建议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部门
  • 尽快联系律师,及时取证为赔偿做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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