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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报案是2007年12月某-天早上5.-6点说我儿子到她的包子铺抢了她170多元钱还打了他-棒子.没有证人是我儿子干的.在说了我儿子根本就没有在做案现场.4月9日晚5.30分从学校带走.4月11日下午2点30分才给我们家长打来电话.孩子从学校带走时老师能证明脚.腿都没有伤进去后都是伤脚只甲都脱掉了.我们不服啊.现在维-的1个证人能证明我儿子不在做案现场.我们只能提供证人的地址是山东淄搏临淄区名字是.路俊艳.

刑事辩护 2008-11-28 08: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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