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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年前购入一家准备在海外的上市的安保公司的认购股票,现在伦敦上市了,突然通知我们原先我们申购的股数缩减为50%,也就是说100万晚变成了50万股,变相把我们的股份减少,使我们申购原始股的成本增加一倍。我们提出异议,他们回复是“上市缩股、拆股都是正常市场行为,保荐人甚至要求10股缩成一股,股价相应提高。关键在市值估值,估值是相对确定的,那么股数多股价低,股数少股价高,我想这个不是我们可以完全决定的,是市场游戏规则而已,这是全体股东的义务,支付这部分是为了上市,不是只有大股东上市,除非你们持有的股份不参与上市”。我认为缩股只是针对非流通股变成流通股时缩减非流通股的股数,因为他们原先投资的成本就比我们投资给他们的要少的多很多,而非平白无故因为上市需要赠送给合伙人的股票而增加我们投资成本。而且现在实际上是的价格要比原先告诉我们上市的价格低于10多倍,并非他们所说的股数少股价高的情况。请教一下如何应对此事,有何法律依据来与他们争取我们的利益。

其他 2010-10-23 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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