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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了三十年了,由于公司欠发我的工资半年了不给,我辞职了,该不该给补偿金。

其他 2010-10-24 10:4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你好,因此,您不要主动辞职,你应该提出仲裁,向仲裁机关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您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了。
  • 您好,如果是您主动提出辞职,视为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 可能本律师的解答会让您失望,所以你一定要确认,到底是自己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解除。
  • 可以。双倍补偿。
  • 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
  • 因没有及时发工资你辞职的,单位存在过错,你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
  • 如果因其欠发工作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应该给。还有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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