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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在哺乳期内,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在2010年10月31日到期,大概一个月前公司有发一份续签意见书,当时我是填“续签”的。但后来因为工作岗位被随意调动及被要求加班问题,我在10月18日提出想合同到期以后不再续签,主管就马上要求我填一份“离职申请表”,当时我不愿意,但他说是因为我续签意见书是填“续签”,所以是填了。到了10月20日我发现劳动法是有规字哺乳期内是不能随意调动岗位及延长加班时间的。我现还在保护期我是有权拒绝主管岗位变动及加班的要求,我发现我不需要离职的,故当时我马上提出我要求续签合同。但主管就以我填了“离职申请表”为邮拒绝了我续签合同的要求。想请问现在公司拒绝我哺乳期续签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我当时提出想不续签合同时,主管坚持要我填“离职申请表”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给予赔偿?紧急阿。请各位出出意见,谢谢!

妇女儿童权益 2010-10-24 0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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