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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了一有听力障碍需要带助听器的残疾人,现还在试用期内,如经试用公司觉得因他的听力障碍并不适合在公司留用,这样的公司可以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公司主动向此类残疾人士提出解除合同在法律上需要承担什么风险或责任吗?

其他 2019-02-04 20:1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可以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 公司是的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公司主动解除的,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对劳动者发给经济补偿。
  • 劳动者单方解除:
      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主动辞职: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
      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单位出资培训: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竞业禁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 试用期提前3天停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天通知,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安排工作交接,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并在解除合同后15日只能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劳动者书面通知,并有效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保留送达证据。劳动者行使这一权利,要注意常犯的错误,不要把通知写成辞职申请、报告,两字之差,性质发生质的变化,提交辞职申请、报告,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需要批准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公司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直接无故解除,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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