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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请问: 幼儿在我园内课外活动期间,右侧胫、腓骨骨折。当时,我园老师对幼儿的行为进行了提醒,大声要求:慢点!注意安全!住院期间,幼儿园支付了检查治疗费、住院费、生活费、交通费,并多次给幼儿买了牛奶、面包、饮料、水果、日用品等,并为其母亲冲交话费80元,出院后又给其支付300元,让其买好吃的补充营养,现在幼儿恢复良好,08年9月17日县医院x线显示骨折处对位、对线尚可,骨折线显示不清。2008年11月26日,我园收到了法院传票,幼儿母亲以住院及在家休养期间我园仅承担交通费和住院费为由将我园告上法庭,要求我园赔偿营养费720元、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7703.63元、残疾赔偿金15406.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674元、应退学费517.5元,共计30741.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请问:对此幼儿母亲的行为,我园该如何应对?请您回答,我们将不胜感激!

其他 2008-11-28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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