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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房子通过中介公司出租,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承租方事先 已给中介公司打了招呼,强调合同以他们的为准,只执行他们的,不执行中介公司的。在三方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经办人员没有把承租户的决定告诉我,只拿出中介公司的合同来签,签完合同后,才拿出承租方的合同出来,说还有一份合同请你签一下。由于承租方提供的合同条文对出租方要求苛刻,对他们自己本身所负的责任不多,显得不公平、不合理。我要求修改补充一些条文,但承租方强调,我的合同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改。于是我没有在该合同上签名,致使这笔交易没有做成。事后,中介公司说要追究我的法律责任。请问: 1、中介公司的做法属不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行为? 2、我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3、我需不需要缴交中介介绍费? 谢谢。

其他 2011-11-03 15: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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