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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曾在02年前向朋友A借款5万元。后朋友A在某担保公司处收购了未能及时还款的茶楼,并表明要给我父亲价值16万的20%股份。我父亲当时占股20%但暂时没钱,因此加上之前借款的5万,打了一张21万的借条。随后茶楼的事情不了了之。今年他来找我父亲要此前借款的5万元,我父亲签下承诺书,称会尽快返还,承诺书没有写明具体金额。现在A将我父亲告上了法院,拿着此前21万的借条和承诺书要求我父亲支付含利息和滞纳金总共80余万的还款,并坚称当年通过汇款分别给了我父亲5万和16万。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还款?

其他 2015-08-06 1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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