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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规定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换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条文解读:本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换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有权提取仓单或者提单上载货物。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不能据为己有,必须通知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或者货物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基于以上规定,如果存单的到期日晚于贷款的到期日,债权人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才能实现债权而不能与出质人协商提取存单。再一个出质人也绝不会自己同意提前支取存单来偿还债务的,所以尽量不发放这类贷款。银监会(2007)第4号规定也是这个意思。这个地方我还是不太明白,比如:如果存单8月份到期,而贷款7月份到期,那么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但是,如果存单是8月份到期,而贷款是9月份到期,那么就可以直接支取存单,在和出质人协商。那银行放款的时候就采取后者就行了,为什么还要有这个规定啊

抵押担保 2015-08-09 1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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