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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 2006年11月,法院裁定:“查封某公司所有的房屋*间及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已凭法院出具给房产管理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却已于2000年被第三人刘**取得,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该被查封土地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某公司,致使现申请人无法办理该土地权属更改登记。请问律师先生:申请执行人要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走怎样的法律程序?

案件执行 2010-10-26 1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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