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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妻离婚三年多了,当时我们在民政局办协议离婚在协议中注明:儿子及房子归她,我每月付400元抚养费,有关儿子的其他费用我和前妻对半开,因为表意不清,一年后我们又去民政局拟定了第二份协议:因为房子还在还在由女方还贷款,所以强调说房子一半归女方,另一半归我付孩子的其他费用(每月400元要给,其他费用不管,直至孩子成年),我想请问1我的第二份协议生法律效用吗?2如与第一份协议冲突,前妻找我索要其他费用怎么办?3.贷款还完我就要把房子产权过给前妻,也就是明年3月份,她如果把房子卖掉,再向我索要孩子的其他费用怎么办?我有权利干涉她买房吗?(房子一半归我付孩子的其他费用,她卖房后可以说没钱给孩子读书了)

离婚 2010-10-26 19: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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