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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09年4月1号在新疆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当时说的是抚养费给1100元,他的收入大约是每月6000左右,当时在新疆有两处房产,一些处是商品房98。33平方,一处是他单位的房子65平方,当时我与儿子要了98。33的一处,市值大约是30万;单位房子当时是福利分房上交了现金2万,离婚时给了他;在成都农村占用征地也分得2处房产94平方与50平方,当时是用我女方父母的老房子换得的,且补了4万元的差额。离婚时他放弃了成都的房产。现在他声称抚养费用高了,要求变为600元/月,我没同意。当时离婚是他在外与初恋女人相好了,现在他说要求重新分割资产或是要回儿子,我现在手里只有他与那女人每天180条以上的短信记录,其他没证据。如果他现在要重新分资产,从法律的角度会如何分,如果儿子不愿意跟他,法律会如何办?他是石油上的工作人员长期是在野外工作的。 当时离婚时还给了他50000元的现金做为房产补贴费给他了,还给他当时投资了40000元的股票。

离婚 2009-10-01 07: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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