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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抵押借款合同里面提及: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乙方有权自行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进行干涉。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流质条款”从而无效?

其他 2016-08-19 20:06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种情况属于流押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 有效的,,,
  • 1、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先于借款合同签订时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可以先于借款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之后,只要抵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抵押合同签订时间与借款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对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没有影响。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在合同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借款抵押合同属于主从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不以他种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必须以主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一种非独立性合同,对主合同具有成立方面的依赖性,是具有附属或依附意义的合同。在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合同属于主合同,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  主从合同存在如下关系: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不一定有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无效。 
  • 您好,不可以!
  • 您好,属于流质条款
  • 约定不明,有可能无效
  • 你好,是有效合法的。
  • 你好,有效。
  • 您好,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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