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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1日签订健康阳光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它二份备用。由原告购买昌福村健康阳光城11栋1单元402号房,用途为普通住宅,建筑面积95.58平方米,商品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中,年限为70年。商品房按建筑面积销售每平米2802.8元,总房款数为267892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方式,首付款为107892元整,剩佘160000元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给被告方。现已向银行还贷两个月。商品房交付日期为2008年11月20日前。08年11月20日告知原告房屋变为87.01平米,想把我的银行贷款数变更为135979元或把我从银行多贷款数24020元加上15年的利息钱16875.372元一起归还于我;按合同第七条规定,房室变小应向我补偿绝对值3%内的房款95.58×3%×2802.8=8036.75元,超出绝对值3%外的房款数按双倍为95.58×5.966311%×2802.8×2=31966.49元。担保费516.43元,公证费72元,印花税12元,房屋逾期交付一切后果违约责任按合同第五条处理。这样的事实好打吗。能打赢吗。我们一共20几户,

诉讼 2008-11-29 1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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