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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员工自2008年6月1日生病,至今未上班,因其病情较重,公司处于仁义道德考虑,一直未给其停保,好让他住院时能享受报销待遇。而其合同将于2010年10月31日期满,如果单位给其解除的话,有没有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6月至今的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是不是需要其交回公司?他自己从民政部门做了伤残鉴定,为智力伤残三级,如果解除,是不是还要做劳动部门的伤残鉴定?如果评级的话,合同期满解除都应该给他什么待遇?谢谢!

其他 2019-03-29 16:23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有经济补偿
  • 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申请评残,评残后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具体数额需要具体计算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你好,经济补偿是应该有的,如果他在医疗期内,你们有病假工资没有给他发放,也是应该补发的。
  • 建议你致电或者当面咨询律师。
  •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 应该给经济补偿,个人欠保部分应当个人承担
  • 与单位协商 或申请劳动仲裁
  • 最好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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