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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高校的一名教师,入校时,学校要求我们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但并没有告之我们考上博士研究生就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今年我考上了某所高校的博士研究生,由于考虑学费问题,我是统招自费生。以此希望能够在原来的高校继续教书,获得相应工资,但是单位以我是人事代理制度为由,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不光自费读博士,就连工作都没有了,原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求助!!!

其他 2014-08-28 06:0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1、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3、综上,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个月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在对工伤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该将工资待遇在15天内结清,如果工伤被评为伤残等级的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一次性支付应该支付的赔偿款。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即: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 具体要看你签订的合同内容
  •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
  • 如果人事代理合同上没有书面注明考上博士研究生就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且对此项规定你并不知情,用人单位这样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太过草率,你可以与单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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