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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在2009年区政府将我村1015亩土地征用.作为区政府储备用地.2009年至今.也没有利用.我们按..土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两年末利用应挽耕于农.交原农民耕种.想问.我们按土地法第三十七条能要回我们的1015亩土地吗..谢谢

征地补偿 2015-08-17 1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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