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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八月借给一个老板20W,再2006年底他还我利息1W。于2007年8月还了我30W。可事后那个老板说其中10W是借我的,向我讨还。可是当时的借条上我们也没写利息。现在就出在10W上,现在检察院认定了我是索取,而且那个老板的证词说那10W是我向他借的,而且向我要过,可我没有还他。 请律师帮我想想办法,能不能把10W给合理话!

金融 2008-12-01 1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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