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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的外公外婆有一栋2层的小楼,是在上世纪80年代时外公拿了地契(地契是外公一人的名字),并由2个儿子和1个女儿,这样4方共同出资(3个子女各7000元,外公出资没确切数据)。大概在2000年时,外公提议把一半的楼房卖给外公的亲妹妹一家(我们称为老姑姑),希望日后有个照应,子女当时无异议,卖出价为5万元。原始的4方(2个儿子,1个女儿和外公外婆)各得到1万元,还剩1万元,外公提议给另一个最小的儿子(他原来没出资建房),子女心里有些不满,也没反对。但是,2002年,外公突然去世,外婆因孤独想把另外半栋楼也卖给老姑姑,自己住在二儿子家。现在问题是,当时出资的4方中,女儿(常年在外地)和1个儿媳不想卖,在签卖房协议时由另一女儿替那出资的女儿签字就成交了。成交6万5,也是按5份分得了1万余元。当时由于是亲戚,女儿和那儿媳没深究,就让老姑姑一家住那,没想到在2007年,老姑姑一家就进行了土地转让,在2013年,办了房屋过户手续,没通知女儿和儿媳,同样也是别的子女代签(这件事她们是2015年才得知),现在女儿得知后想寻求补偿,虽然当时得了钱,可是并不同意转让过户

其他 2015-08-18 1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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