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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事处,于2010年10月16日在重庆**货运部参加运输,当时有11件货,到达合川**货运部后收货人提货时,发现有两件货物损坏,提货时在承运单上注明两件货损坏,把未损坏的货物提付,之后我处联系了货运双方,两处货运部双方推卸责任,经我销售处与合川**货运的负责人协商无果,我想咨询货运部损坏货物有关赔偿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其他 2010-10-30 08: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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