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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1984年--2010年就职于外贸公司,长达26年之久。公司于2003年11月改制,由中央财政管辖的国企变更为地方性民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本人领取过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随后,又与改制后的单位签订了3次固定劳动合同,分别是: 2003年10月22日--2006年10月31日 2006年11月01日--2007年10月31日 2007年11月01日--2010年10月31日 现合同期满,本人要求续签,但单位给予否决。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本人该如何威权? 盼望尽快回复! 谢谢!

其他 2010-10-30 11: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问题上次已经答复过,劳动期限可合并计算,你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你好!只要单位跟你签订合同或者你要求签订合同,单位就必须签订合同,而且是无国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须连续计算,可以仲裁!欢迎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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