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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溧水买房时,在一家中介看到一套房子,报价51.8万,中介带我去看房前,让我签了一份看房单(该看房单里有两条是这样的:1.甲方所属代理、经办、相识或有关团体均视为甲方。2.甲方私下直接或间接的与乙方曾介绍过的业主签订买卖合同,甲方应支付全额承办费给乙方另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并交了10元看房费,中介看我有点犹豫,就说不用责任,就是走个形式,当时也没多想,我就签了,看后因为没有和房主见面,也就没确定买还是不买。后来,我又在另一家中介看到该套房子,并和房主见面细谈后以51.2万的价格成交,并和中介签订了买卖合同(现已付了中介费)。现在第一家中介以我当时签订的看房单为依据,向法院告我让我支付居间费用和违约金。请问:1.我与第一家中介签订的看房单中的法律效力如何?2.我能胜诉的把握有多大?

其他 2010-10-30 14:1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与第一家中介签订的看房单在你和另一家中介签订买卖合同并付中介费后失效.对你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为你与第一家中介签的看房单中的第二条规定你要支付居间费用和承担违约金的前提是:私下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而你是通过其它中介完成的,并非私下交易.而且原业主同时委托两家中介(可能还不止)销售,第一家中介的行为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 你好!居间费用不存在,违约金可请求法院按实际损失走!具体情况最好让本律师先看看证据和起诉状的内容!欢迎咨询本律师!!
  • 你签定的看房单当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关于这条款的第二条的承办费及违约金是否属于霸王及有失公平就需要法院来认定。根据《合同法》第39条明确了“制定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因为根据你的叙述,当时对方并没有跟你解释清楚。
  • 你在中介联系时是否有合同,如果有就按照合同办事,如果没有就依据你们当时的口头约定和通常行业规定。通常规定不是中介带你去看了就交中介费,通常的规定是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才缴纳中介费的,所以你在没有签订正式的购买房屋的合同时没有理由缴纳中介费。
  • 你在中介联系时是否有合同,如果有就按照合同办事,如果没有就依据你们当时的口头约定和通常行业规定。通常规定不是中介带你去看了就交中介费,通常的规定是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才缴纳中介费的,所以你在没有签订正式的购买房屋的合同时没有理由缴纳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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