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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麻烦问一下:我是一企业职工,2012年6月以前一直住单位分配的公有平房(面积33平方米,房租每月19.8元,从1996年6月开始住的)。其间没有购买单位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也没有购买社会任何形式的住房。2012年6月单位将平房拆除,给了2000元拆迀补助。现在要购买单位新建的住房(最初称为保障性住房,后改为集资建房,现在又改为经济适用房,面积在最初缴首付款时101.67平方米的基础上增加后变成了129.58平方米,套内面积为99.51平方米)。在算住房补贴时将已拆除现已不存在的33平方米的平房算了进去,也就是在标准面积60平方米—33平方米后只能享受27平方米的住房补贴了。所以,向您请教一下,单位这样计算住房补贴和增加住房面积的做法对不对,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吗。请给予指导!衷心感谢。

其他 2015-08-21 2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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