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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于1999年离婚,经协商决定把当时唯一40平米的住房留给母女,女方享有永久居住权。一直到2008年,男方把此房的所有人私自改成其他人的名字,并起诉女方,要收回房子,此时女方还是一人生活,此房也是其唯一住处,如果败诉,将无处容身,请问女方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能否继续拥有此房的居住权?

妇女儿童权益 2008-11-30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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