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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我公司两股东纠结社会人员强占我公司及其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书面文书委托公司一董事代为行使其一切职权,受托董事依法维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其未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为由,裁定其主体资格不适格,驳回起诉。上诉至二审,二审维持原裁定。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他们已表态不申请再审。原受托董事现仅是股东,现以公司名义申请再审可否?请予解答。 谢谢!!!

其他 2010-11-01 17: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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