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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某团场职工。2008年团场将企业卖给了私人,按转让合同规定:我们被留在新企业工作,但职工身份不变,还属团场职工;2009年全年只生产40天,人均年收入只有2400元;2010年至今新企业已不再有生产的打算;3年来新企业多次欠交统筹金,而此次竟拖欠了长达5个月之久;“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改革,要通过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是团场却将改制之初(企业租赁),经职工代表讨论通过的关于:“改制后,原企业职工全部留用,职工身份不变,福利待遇不变;新企业全额承担职工的五保统筹金;新企业保证留用职工的年收入不低于按团场政策逐年调整的档案工资水平(以团场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的约定,在后来的企业转让合同中 将“新企业保证留用职工的年收入不低于按团场政策逐年调整的档案工资水平(以团场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的约定擅自删除,最终造成了我们如今的劳动权利、收入水平及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 请问: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怎样来维护我们的权利和利益? 敬请指点,谢谢!

仲裁 2010-10-31 1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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