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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于今年四月协议离婚,房子和孩子归我,房子由他提出作价十二万,我给他六万元房屋补偿款,离婚签字时我付给他三万元(不给他就不签字),为了我和孩子能够安全的过日子,我借钱凑够三万元给他,至今还差三万元没给他。可是现在我的经济状况很糟糕,无力偿还。他也从不按照规定给孩子每月伍佰元的生活费,我去执行局申请执行一直没有结果(前夫是有工资的),我想问:是不是我不还清前夫的钱,执行局就不给我孩子的抚养费?对执行局的这种做法我该怎么办呢?可是孩子上学真的很需要这些钱。

案件执行 2008-12-03 1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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