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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一个合同纠纷,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第一次开庭双方举证质证之后,因为我自身原因做出了撤销仲裁申请,我想请问,我在申请撤销仲裁之后,在没有对方出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只是单方撤销了仲裁申请就我同一合同纠纷问题,还能不能重新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还能不能去法院起诉解决?我看《仲裁法》里面有写: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五十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其他 2019-08-21 07: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重新仲裁
  •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此类案件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除上述情形外,劳动争议处理必须经过申请仲裁才能进行诉讼。
  •   申请人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填写书面劳动仲裁撤销申请即可,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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