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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某人用某公司户头给我单位进材料,与2003年某人开具某公司单位收据又交给某人托关系把款拿走、最后因分配不公闹出矛盾,某人没有得到该款。期间报到公安局经警大队立案,没有结果。他又用某公司名义起诉我单位说没有收到款,在此我单位能否用公安局的调查报告再法庭上驳倒对方,法院能否支持他已收到该款。

其他 2010-11-03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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