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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有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我是从事客户服务工作的,就是接听电话,我已经在医院开了疾病证明,因为喉咙疾病问题不适宜再继续工作,但是公司还是不批准我提前离职,一定要我做满30天,请问这样公司算是危及我本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身体健康吗

其他 2015-08-29 18: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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