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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南京的一家连锁教育培训公司做财务兼行政一职,是今年的3月份在此公司工作,当时试用期是1个月,可是1个月过后,总公司的老总并没有立马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快6月底的时候才跟我们签订,但是合同的起止时间是从进公司的那天开始,止是让我们签两年。当时工资是订在1600元,现在从10月份开始上调到2100元,工资都是由总公司的财务主管统一打到我们的工资卡上的,订的发工资日期是每个月的15号,但是,我们工作到现在,从来没有一次是准时发到我们卡上的,都要拖到月底。拖工资就不说了,至少没有欠,但是保险就是不给我们买,起初说保险问题要靠南京自己用业绩来说话,现在南京的业绩一直都处于其他公司之首,但凡我们向老总提出保险事情的时候,他都是含糊其辞,敷衍我们。我现在想提前一个月打辞职申请了,但是未到合同的有效期限,我会承担什么责任呢,我能够得到什么赔偿?谢谢!

其他 2010-11-03 15:1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好先别辞职,到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让公司把保险缴纳后再决定,届时,如果公司辞退你们,就要给你们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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