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1999年在公司工作至今已满十年,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但在今年的9月公司突然向我口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等我向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后,在今年10月公司又提出跟我续签合同的要求。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最后一次与公司签的合同是到2008年10月31日止至今未与公司再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想请问像我这些是续约的老员工适不适用于这两条规定呢?因为当我提出要求公司先赔偿我从2008年11月1日至今24个月的二倍月工资时,公司相关人员跟我说这两条规定他们已经咨询过劳动厅律师说是不适用于我们这些老员工身上的。我还想请问如果我与公司现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如果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怎样才可以保障我这两年里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予以赔偿呢?谢谢
合同纠纷
2010-11-04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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