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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开发商的案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我们要求封房。但是法院对我们要封的房子做出了不予查封的裁定。裁定上写经过向房管部门核实,上述房产的产权登记均未登记在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顶的规定不予查封...这两条我看了,可是看不明白。可是我们在裁定之前开过听证会,听证会上已经证明开发商在转移财产。可是这个裁定,不顾事实情况,我要驳回它。我怎么办,去哪里驳回?

案件执行 2008-12-02 18: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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