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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展一审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上诉理由: 1、担保人认为并由借款人证实,担保人由于自己也到银行借款被要求给借款人担保,这是被胁迫担保。 2、后来知道借款人当时拥有私刻公章、伪造营业执照,虽然借款人是以个人名义的。但银行有与借款人串通的嫌疑,因为银行是应该调查的。 3、由于由法院向银行调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银行当庭出示的是复印件,不是原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项。 4、银行负责人有叫借款人向指定人员借款充当积数,骗取贷款事实(庭审时由借款人证实) 5、由于银行负责人要求借款人向他的指定人员借款,指定人提出银行存折、卡及密码要放到指定人那里。最终导致该笔借款在借款人自己身份证没交由他人,以及没有授权他人转出该笔借款情况下,被非法给他人转出(不是本人亲办,由银行同一柜员经办转入或转出)用以当作还指定人员欠款。 另外还有其它能证明银行与借款人以及他人串通的事实。 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诉讼 2010-11-04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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