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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女方一手包办的离婚,03年男方才知道自己已经离婚,法院并把男方持有两间屋的其中一间大屋判给女方,男方曾提出申诉,但法院没回复。至今女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判决书,后来女方又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到国土局已注销男方的土地使用证,请问女方这样做合法吗?没有男方签字和做公证能注销吗?请求各位律师提供意见,谢谢!

离婚 2011-11-04 13: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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