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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中学老师,与学校事业单位签有聘用合同,聘用期3年,近期我准备出国,已与学校协商解除合同,但是取档案时,教育局要求我赔偿10000元(合同违约金),并声称是学校要的,否则不能提走档案,请问该要求是否合理?我应该赔偿吗?问题补充:校方一直没有提及违约金相关问题,并在教育局问我要1万元后我又咨询校方,学校说不知道这事。

其他 2015-09-02 14: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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