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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物管公司非常糟糕,小区居民都想换物管。但是组建的业主委员会和物管公司是勾结的,业主委员会和物管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和协议都是背着业主签订的,从来没有开业主大会。所以小区居民都想把业主委员会推翻,重新选举。但是问题是小区居民现在只居住了总户数的恰好一半【总户数是2060, 目前只有1000户入住】。如果要改选业委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必须要是总户数的50%【即最少要有1030户】以上同意才能成功,我们没法联系上那些没有入住的业主。所以肯定无法达到总户数的50%。 现在想咨询的就是:因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初只有169户参与投票选举,并且是由开发商指定的人选,根本就没达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总户数[2060户]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所以我们认为这个业主委员就是无效组织。请问如果请律师控告业委会是无效组织,我们能胜诉吗? 时间非常紧急,如果能胜利,请愿意接这个案子的律师与我联系!

其他 2010-11-06 2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可以引入公证机制。 2、你们可以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4、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业主大会报告上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和当年度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5、业委会是否合法,要具体分析。从你们叙述看,业委会的组建似已违法。 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总人数一般为5至15人。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及推选结果,公告期不少于7日。 业主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或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或在表决票上签字确认为准。 筹备组应当做好表决票回收的登记工作。表决票回收期限届满后,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达到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下简称双过半数)的,由筹备组书面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直至参加会议的业主达到法定比例。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设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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