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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父母现居住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其此房是1987年父亲单位所分。 所得两居室住房原因:因此前我家所住平房是承租的“文革房,即私房在文革时被充为公房,八十年代国家开始落实政策将‘文革房”归还原房主,原承租人住房由各单位负责解决,因此房主便找到我父亲单位要求解决我家住房收回他的房屋。因此父亲单位在1986年分给我家一间半平房(在先农坛),后于1987年父亲用先农坛的房子与单位对换成现居住的两居室楼房。 当初父亲单位分房(先农坛住房)时因弟弟还没结婚,到了两居室住房后领了结婚证与父母一起住了一年就在也没回来住过,他本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一起。 后于1996年父亲出钱买下此房并登记在父亲名下,由于种种原因弟弟认为现有的两居室住房他有一间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他认为当时分两居给父亲时因有他的户口在),要强行入住、占有,他现已成结婚且另有住房。 请问:1)父母是否有不给他一间房和不让其入住的权利? 2)过去各单位福利分房不是把家庭人口数量和子女年龄做为是否给房的重要依据,只是做为一个参照。弟弟是否有一间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 3)当年的福利分房在现在财产分配上能否做为弟弟强占一间房(居住或所有)的依据?

离婚 2010-11-05 1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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