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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败诉,判决下达是2005年12月13日,提起再审是2008年1月7日,2008年10月23日一审法院经审查后审委会一致通过以不符合民诉179条为由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当事人提起抗诉,检察院已于2008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以再审申请人超过两年时效为由,提请检察院不予受理,请问现在检察院是否可以已超期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案是否还可以向中院提起再审申请?谢谢。

其他 2009-02-25 2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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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检察院提起抗诉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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