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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今天去塘厦镇体育馆游泳,手机和钱包放在体育馆给的带有编号的电子储物柜里,储物柜不收费,游了一个小时左右回去打开柜子发现手机和钱包都不见了,而柜子也是完好无损的,我们怀疑体育馆的钥匙被人复制了导致我们东西被偷,他们的钥匙可以随便带出去的,当天拿了只要当天还就可以,现在体育馆管理人员就说他们没有责任,我想请问律师:他们到底有没有责任?能不能让他们赔偿?

离婚 2015-10-05 1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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